转房婚又称为“收继婚”、“升房婚”、“转亲婚”、“叔嫂婚”等
转房婚,又称为“收继婚”、“升房婚”、“转亲婚”、“叔嫂婚”等。一般而言,转房婚是指父亲死后某一特定的儿子收娶其后母,或者兄长死后弟弟收娶其嫂,或者弟弟死后兄长收娶其弟媳。
民族学家们认为在原始社会,各个部落之间征战频繁,从而自然而然地将抢掠来的妇女当作自己的财产。而一旦这些男子死去,为他们所拥有的“妇女”也自然而然地被以财产的形式,转让给本部落中的其他男子。随着交换婚的产生,这种转让范围也逐渐缩小。当家庭和私有制出现以后,家族制度形成,转让也就逐渐固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,即通过掠夺或者交换得来的妇女在其丈夫死后,一般都得转让给与死者具有近亲血缘关系的人。而随着私有制的发展,当买卖婚逐渐产生和流行以后,转房婚又和氏族或家族内部的财产继承直接联系起来。既然妻子是由丈夫的家庭出钱买来的,那么,她自然成为丈夫家庭财产的一部分,也理所当然地不能外嫁,而只能由家族或家庭内部的成员来继承这件财产。
从古籍记载来看,中国古代就存在着转房婚的形式。虽然“三皇五帝”只是传说中的时代,但通过某些后人的“想像”,却正好反映出“想像者”当时的某些婚姻状况。
据载,舜和他的弟弟的故事就反映出转房婚的某些征象。舜还没有发达的时候,在家里帮助父亲务农为业。但他舜娶尧的女儿娥皇和女英为妻的老爹不喜欢他,只是喜欢他的弟弟象。老爹和弟弟象想谋害舜,再三下手,但因天佑善人,总未如愿。其中,有一次,象将舜骗进井中,然后就和老爹落井下石,用土将井都填满了。两人都以为舜必死无疑。象就公开说道:“舜娶的可是尧的两个闺女呀,这下可就归咱所有喽!”准备将两个嫂嫂占为己有。
转房婚曾经在汉族和周边少数民族中广泛流行。但就汉族而言,最迟到宋朝时代,朝廷已命令禁绝转房婚,违者会受到比较严厉的惩罚,这当然与同时兴起的理学思潮不无关系。简短地说,在宋朝理学家看来,转房婚最不能容忍之处在于其大大违反了理学的三纲五常原则。从血缘关系上而言,至少也是一种“乱伦”行为。正像程颐和朱熹对唐朝统治者的指责那样,程颐明确地指斥唐朝皇帝老子们经常是“其妻则娶之不正”,也就是说,他们的老婆都来得不明不白!即使已经到了南宋,朱熹还是抓住这一点不放,说唐朝的上层人物们居然对“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”,也就是说,“他们居然对乱伦之事一点都不感到脸红!”这当然指的是唐玄宗李隆基夺了他的儿媳妇杨玉环等类似的事情。所以朱熹才鄙夷地说,唐人之所以如此,是因为他们本来就不是正宗的汉人,而本来就是夷狄之人啊。所以,朝廷和理学家们都不遗余力地要戒除这种婚姻习俗。出于政治统治和理学的考虑,官方和正统哲学都极力提倡伦常原则,比如,要像对待母亲那样对待守寡的嫂嫂。
杨贵妃出浴图据说,明州的徐氏三兄弟同居共财,以卖水、舂米为生计。哥哥死后,两个弟弟在家中侍奉嫂子就像对母亲一般,远近之人没有不夸奖他们的。民间流传的许多故事也表明了明清时期以后的这种社会潮流。著名的清官形象包拯就是民间百姓心中的楷模,他从小被嫂子抚养成人,因此对嫂子如同对母亲那样恭敬。但同时,这类人物又具有另一种品恶姻缘格,即大义灭亲。戏曲中的包拯正是因为这一点而备受民众的敬仰。包拯遵照法律将自己的侄子铡死,而自己充当供养失去儿子的嫂子的“儿子”。包公受尊崇的重要原因即在于他能够严格按照家庭礼法来对待嫂子,同时又维护了国家的法律。
进入明清以后,一方面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禁止民间实行转房婚,另一方面则是理学家对三纲五常、三从四德等正统儒家观念的提倡。官方与儒学同时也以为贞洁烈女树碑立传等手段,来向民间社会进行思想观念方面的渗透,强调通过人的内心修养来强化道德的调节功能。妇女守寡,从一而终,终于在明朝形成了社会风气。转房婚也终于在汉族地区失去了立足的根基。
入赘婚
在私有制社会里的妇女被当成私有财产形成了买卖婚姻,许多贫穷之家的男子缺乏经济基础,拿不出财物聘礼娶妻成家,便入赘到女方家,成为妻子家的家庭成员之一。这样就出现了男嫁女娶的招赘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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